放在超市存包柜内的提包遭窃 超市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11月28日赵某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在购物前将手提包存入超市的自动存包柜购物完成后去取包却发现存包柜空了手提包不翼而飞赵某的手提包内有价值五千余元的数码相机一台赵某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配合找回失窃的手提包在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时超市承认自动存包柜的柜门锁存在故障无法正常上锁并且由于超市没有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无法找到取包人赵某认为自己的手提包遭窃超市存在过错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超市应不应该赔偿赵某呢
本案中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存放包服务故超市与赵某间系无偿保管的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超市为赵某提供免费的存包服务是属于无偿保管但其也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超市的自动存包柜已损坏超市未告知顾客这一情况任由顾客将物品存放在无法正常上锁的自动存包柜内且超市未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亦没有安排安保监管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赵某的手提包被盗超市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故其应当承担对赵某的赔偿责任
至于超市声称其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标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标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该声明系超市单方面作出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故该声明的内容无效超市应当承担对赵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