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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鸭i
福州男生嬉戏被同学用竹签戳伤眼 构成10级伤残

福州男生嬉戏被同学用竹签戳伤眼 构成10级伤残

@唐老鸭i 发表于2016-01-19
未来你许她长情,会不会想起亏欠我的时光。

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随之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受伤孩子的家长常常感到索赔困难往往不得不打官司解决问题而学校也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担心成为无限责任公司

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来埋单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小学生被同学戳伤眼 校方担责七成

小明(化名)的母亲慕名把孩子送往福清美佛儿学校就读双方于2011年8月签订《合同书》约定小明到该校自小学二年级起就读至高中毕业一次性缴清教育金8.8万元福清美佛儿学校对学生实行全日制全封闭的管理

2014年4月16日下午第一节下课后小明在和同班同学小宝(化名)嬉笑打闹时被小宝用竹签戳伤左眼小明躺在地上大哭英语老师看到后就赶紧过来安慰他叫他好好休息一下并没收了小宝的弓箭小明坚持上完了后面的两节课

当天下午放学时学校老师将小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他在医院进行了左眼角膜裂伤清创缝合﹢前房冲洗成形术并于当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之后因为眼睛仍感不适小明的母亲多次带他到医院前后共花去住院及门诊医疗费1.6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小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福清美佛儿学校先行支付小明医疗费1.5万元

小明的母亲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出事校方明显没尽到监管职责而且事发后校方没有对小明的伤情进行任何处理措施也没有及时送医导致他的伤情变严重

为此今年初小明的母亲代小明将福清美佛儿学校和小宝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和后续医疗费用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的左眼被小宝戳伤致残其健康权遭受损害小明有权请求致害人赔偿致害人应当根据其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宝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福清美佛儿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对其二人尽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小宝玩危险物品致使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应对小宝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小宝的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了小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小明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母亲承担

小明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小明应自行承担5%的责任学校和小宝对小明的损失承担的赔偿比例分别为70%和25%

据此该院判令小宝的法定监护人和福清美佛儿学校应分别赔偿小明各项损失2万多元和4万多元(已扣除校方之前支付的部分)

案例二女童幼儿园内骨折 家长索赔9万

2013年9月26日上午5岁女孩小丽(化名)参加所在的仓山区盖山镇浦口金太阳幼儿园的课外自由活动在此期间她坐在园内摇椅上右脚处于摇椅与摇椅右支架之间园内其他学生用力向前推摇椅导致她右膝被夹成骨折

事发当日小丽被送往市二医院住院治疗5天进行骨折闭合复位手术2014年7月她再次住院进行后续治疗前后共花去2万多元医疗费

经司法鉴定她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小丽就医期间幼儿园已垫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万多元

小丽的父母亲认为浦口金太阳幼儿园作为教育和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责任事发时小丽身边没有老师看护校方没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去年底他们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9万多元

幼儿园辩称小丽受伤系其他学生造成的园方并非直接侵权人事发时幼儿园有安排老师在场看护且对事故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紧急处置事后也积极救治已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不应担责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事发时小丽及园内其他学生年龄幼小认知及自控能力较差小丽右脚处于摇椅与摇椅支架之间园内老师未及时注意并予以纠正以致受伤园方未尽到合理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小丽系因其他学生向前推摇椅导致受伤其他学生对小丽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承担70%的责任较为合理

据此该院判令幼儿园应一次性支付小丽4万多元

律师说法

家长维权应有理有据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出了校园伤害事故后家长不能一味要求由学校承担责任实际上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该如何担责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责任主体概括起来分3种情况

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十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有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学生(没有年龄限制)在教育机构内因教育机构外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届时还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那么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呢

王律师认为家长在维权时可以通过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等

此外教育部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2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例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只要学校出现上述12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王律师同时建议预防和处置好校园伤害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同时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在积极救治孩子的同时相关各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事后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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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鸭i发表于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