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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缺失多次协商未果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食品标识缺失多次协商未果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qh 发表于2016-02-19

因食品标识缺失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日前哈尔滨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据《食品安全法》商家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2014年2月13日哈尔滨市消费者丛先生在位于香坊区一购物广场购买了由吉林省丰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大荒牌金麦胚乳60罐每罐7.2元合计432元在食用过程中他感觉口感一般经查询发现该产品标签说明配料表上介绍含有氢化植物油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丛先生诉称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北大荒牌金麦胚乳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氢化植物油但未标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丛先生认为商家销售不合格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10倍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2015年8月丛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

商家认为该食品进货时有产品合格证且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对消费者并无人身伤害产品标签缺失不能证明该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此外《食品安全法》中关于10倍赔偿的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是经营者销售了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仅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规定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法院认为销售商有严格审查所售食品相关内容是否合法的义务销售营养成分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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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发表于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