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声屏障专利侵权 工程中标单位赔800万
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为京沪高铁部分地段制造提供的声屏障产品被认定侵犯了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据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上海中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旭普林公司800万元经济损失
2008年7月旭普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别是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发明专利2013年1月上述专利被授权公告专利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1日
旭普林公司称上海中驰公司中标并负责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声屏障产品经过对比分析该声屏障产品落入了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故起诉要求上海中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1255万余元经济损失
上海中驰公司答辩称并未使用旭普林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自己所用图纸均来自铁三院没有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中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并未盈利请求法院驳回旭普林公司的诉求
工程中标单位赔800万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曹成提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中院认为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进行详细对比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旭普林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上海中驰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旭普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需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知识产权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保护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